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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居財經嚴明會3月22日,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委員會2023年第13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,新恒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首發(fā))符合發(fā)行條件、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。
根據申報材料,虞仁榮、任志軍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共同實際控制人。2018年任志軍受讓公司股權的11,625萬元來源于虞仁榮提供的借款。2021年3月二人簽署《一致行動人協(xié)議》,約定雙方意見不一致時,以任志軍的意見作為一致行動的意見。
報告期內,公司存在為虞仁榮、任志軍拆借資金等財務內控不規(guī)范情形。深交所要求,結合償債能力、還款付息情況等,說明虞仁榮提供借款的原因與合理性、任志軍償還大額債務的可行性,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安排,是否影響股份權屬清晰,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此外,結合爭議解決機制、救濟安排等,說明以任志軍的意見作為一致行動意見的原因及合理性,是否存在影響發(fā)行人控制權穩(wěn)定的風險;說明是否存在體外資金循環(huán)虛構交易、代墊代付成本費用等情形,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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